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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貸P2P有望進入信息透明時代。
8月25日,就在銀監會出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一周年之際,《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指引》)落地,對P2P網貸應當披露的具體事項、披露時間、披露頻次及披露對象作出嚴格要求。
網貸“1+3”制度體系形成
銀監會表示,網貸監管目前已經完成“1+3”制度體系,包括《辦法》和銀監會會同相關部門分別于2016年底和2017年初發布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以及這一份《信息披露指引》。
“初步形成了較為完善的制度政策體系,進一步明確網貸行業規則,有效防范網貸風險,保護消費者權益,加快行業合規進程,實現網貸機構優勝劣汰,真正做到監管有法可依、行業有章可循,”銀監會方面表示。
《信息披露指引》要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及提供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網絡渠道顯著位置設置信息披露專欄,展示信息披露內容。而其他互聯網渠道包括手機APP、微信公眾號、微博等社交媒體渠道等也要跟上,披露信息內容應當保持一致。
“信息披露應當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或拖延披露。信息披露內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關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有關規定,”《信息披露指引》要求。
有效抑制多頭借貸
《信息披露指引》要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向公眾披露備案信息、組織信息和審核信息,包括上一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經營合規重點環節的審計結果和上一年度的合規性審查報告。
而在每個月前5個工作日,向公眾披露截至于上一月末經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撮合交易信息,包括以下:自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成立以來的累計借貸金額及筆數;借貸余額及筆數;累計出借人數量、累計借款人數量;當期出借人數量、當期借款人數量;前十大借款人待還金額占比、最大單一借款人待還金額占比;關聯關系借款余額及筆數;逾期金額及筆數;逾期90天(不含)以上金額及筆數;累計代償金額及筆數;收費標準;其他經營信息。
而對于借款人,需要通過網貸機構向出借人(即普通投資者)披露更加細致的信息,包括以下四項:
(一)借款人基本信息,應當包含借款人主體性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借款人所屬行業、借款人收入及負債情況、截至借款前6個月內借款人征信報告中的逾期情況、借款人在其他網絡借貸平臺借款情況;
(二)項目基本信息,應當包含項目名稱和簡介、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借款用途、還款方式、年化利率、起息日、還款來源、還款保障措施;
(三)項目風險評估及可能產生的風險結果;
(四)已撮合未到期項目有關信息,應當包含借款資金運用情況、借款人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借款人還款能力變化情況、借款人逾期情況、借款人涉訴情況、借款人受行政處罰情況等可能影響借款人還款的重大信息。
拍拍貸總裁胡宏輝表示,指引中要求,網貸平臺應當在每月前5個工作日內向公眾披露借貸余額及筆數、逾期金額以及筆數等經營信息,使得平臺運營更加公開化、透明化。指引還要求網貸平臺向出借人披露借款人逾期借款、其他平臺借款情況以及可能影響借款人還款的重大信息,這也有效遏制一人多貸及多頭借貸情況的發生。
“理財計劃”還能不能做?
值得注意的是,文件要求,上述(一)、(二)、(三)項內容,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于出借人確認向借款人出借資金前向出借人披露。
“有些P2P的提供的理財計劃是資金先進來,然后在匹配已有的借款項目,所以都是信息披露后置的,現在是不是一刀切,‘打回原形’,不能打包成理財計劃,只能做成散標,一對一投資了?”一位業內人士對澎湃新聞講出了他的疑惑。
蘇寧金融研究院互聯網金融中心主任薛洪言對澎湃新聞表示,P2P本來就沒有發理財計劃的資質,他們打包的自動投標的金融產品與銀行的理財計劃有本質區別,而且本來就不能先進資金再匹配借款人,不然提前歸集資金就形成了資金池,違法了《辦法》中的相關規定,“所以P2P所謂的‘理財計劃’還是可以做,但是要合規地做,提前披露借款人信息。”
P2P平臺是不是資金鏈出了問題、是不是要跑路、是不是因為違規被監管部門調查,現在也有據可尋。《信息披露指引》要求,P2P網貸或其分支機構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于發生之日起48小時內將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可能產生的影響和采取的措施向公眾進行披露。
(一)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請破產;
(二)公司依法進入破產程序;
(三)公司被責令停業、整頓、關閉;
(四)公司涉及重大訴訟、仲裁,或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及重大訴訟、仲裁,或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或被采取強制措施;
(六)公司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七)存在欺詐、損害出借人利益等其他影響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經營活動的重大事項。
合規成本上升
在《信息披露指引》落地之前,網貸機構需要向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上報數據,而互聯網金融協會已經推出“互聯網金融登記披露服務平臺”,截至8月25日,已經對接了82家平臺。此外,2016年10月28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向各會員單位下發了《互聯網金融信息披露個體網絡借貸標準》和《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規范》。
相較于中國互金協會的信息披露條款,一位互聯網金融觀察人士表示,《信息披露指引》抬高了P2P平臺的合規門檻,因為需要提供借款人征信報告情況,具體而言,是指脫敏處理后,經借款人授權由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出具的征信報告中借款人的逾期情況。
“很多互金機構為了用戶體驗考慮,不要求借款人提供央行征信報告,但是現在都做了要求,合規成本上升,”上述人士表示。
短融網總經理楊夏耘表示,對于小微貸領域而言,由于借款人數眾多,一定程度增加了平臺的業務負擔,但是也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的風控提出了更高的標準,同時對出借人是重大利好,因為對借款項目的了解和辨識有了更直觀細致的信息,也利于加強投資者教育,使得許多網貸投資人的投資不再盲目崇信“大平臺”和“大體量”,而可從底層資產結構進行辨識。
該指引從公布之日起開始執行,已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機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存在不符合指引要求情形的,應在指引公布后進行整改,整改期自指引公布之日起不超過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