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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證監會發布監管問答,明確關于首發企業中創業投資基金股東的鎖定期安排及適用該政策的創業投資基金的具體認定標準。
近年來,創業投資基金的發展,拓寬了創業創新企業及中小微企業融資渠道、促進了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轉型升級,拉動了民間投資服務實體經濟,是推動創業創新的重要資本力量。為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要求,促進實體經濟發展,引導創業投資基金樹立長期投資、價值投資理念,我會對專注于長期投資和價值投資的創業投資基金在市場化退出方面給予必要的支持。
在發行審核過程中,對于創業投資基金股東的股份限售期安排,將區分情況進行處理:對于發行人有實際控制人的,非實際控制人的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按照《公司法》第141條的有關規定鎖定一年。發行人沒有或難以認定實際控制人的,對于非發行人第一大股東,但位列合計持股51%以上股東范圍,且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業投資基金股東,不再要求其承諾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鎖定36個月,而是按照《公司法》第141條的有關規定鎖定一年。
為引導創業投資基金投早投小、長期投資和規范運作,支持創業創新,證監會從創業投資基金投資首發企業的投資時點、投資期限、被投企業規模等方面明確了適用此項政策的創業投資基金應當滿足的條件。
下一步,證監會將繼續研究完善創業投資基金投資年限與上市后鎖定期的反向掛鉤機制,引導并促進具有長期投資和價值投資理念的創業投資基金規范發展,加大服務實體經濟的力度。